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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05-15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院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学院的科学研究,促进学院科技成果转化,保护学院及个人的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研处作为学院科研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学院的专利工作。全院师生员工都应自觉遵守,不得非法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同时要维护我院专利权不受侵犯。

第二章  专利权属

第三条 学院师生员工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或履行学院交付其它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以及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我院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均系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院,即专利权人为学院,发明(设计)人为个人。专利批准后专利权归学院所有,未经学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和转让。

第四条 受聘于学院的学院下属企业员工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学院及其下属企业共同拥有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即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为学院及其下属企业。受聘于学院下属企业的学院教职员工,做出的与其承担学院下属企业分配工作及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归学院下属企业及学院共同拥有。

第五条 学院与外单位协作或接受外单位委托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的归属,按双方协议的规定办理。若协议中无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专利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单位所有。

第六条 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权属于发明(设计)人,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其个人所有,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压制、不得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学院提倡将个人发明作为职务发明申请专利。

第七条 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为“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职务发明作为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凡将专利权人改为发明(设计)者本人的职务发明专利,学校将取消其科研奖励资格,申请专利的费用不予资助,已经资助的费用应予以追回,相关专利不计算科研工作量,也不能作为职称评审和科研业绩岗位的评聘依据,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章  专利申请

第八条 申请的专利应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应对申请项目进行详细的文献检索,判断其是否具备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否符合申请专利的条件,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出预测分析。

第九条 申请专利的项目,应由发明人填写《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申请登记表》,由发明人所在的系(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盖章后报科研处审核,并以书面形式报院领导审批。

第十条 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申请的专利,由科研处代表学院与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人委托书》。专利代理人在委托书授权范围内代理申请专利的有关事务。

第十一条 发明人应负责提供申请专利所需要的材料,包括:①文献检索报告;②发明的构成及详细说明材料;③经济价值和应用前景;④附图及其说明等。

第十二条 凡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为确保其新颖性,发明(设计)人及所在部门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其发明创造的内容。科技成果鉴定、许可证贸易、发表论文或产品试用、销售等,应当在办完专利申请手续,并取得专利申请号和申请日之后方可进行或公开。需要申请国外专利的,应由发明(设计)人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附可行性报告,经科研处审核后,按照专利法有关规定办理涉外专利申请手续。

第十三条 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前三年的专利年费,先由发明(设计)人垫付,后提交单据送科研处审核报销。非职务发明的专利费用,以及职务发明专利授权第四年以后的专利年费,由发明(设计)人自付。我院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各项费用按协议办理。没有签订协议的,由合作各方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应在收到专利证书后十天内,将专利证书原件报送科研处登记备案,并由科研处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四章  专利实施与转让

第十五条 为使专利成果能及时转化或实施,对学院持有的专利技术,发明(设计)人、专利管理部门应积极联系用户,提供专利实施的可行性报告;对重大的专利技术,应及时制定开发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及时上报科研处。

第十六条 申请专利的项目,其有关专利转让和专利技术实施,由科研处负责。

第十七条 专利转让、实施等合同要明确专利的名称、实施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及支付时间、保密、后续开发、违约责任和仲裁等主要条款,对价款较大的合同要办理合同登记和必要的公证。

第十八条 学院对于长期不能实施、或已丧失实施价值,或虽已实施但长期无经济效益的职务发明专利有提前终止权。

第五章  专利奖励

第十九条 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获准授权后,可按《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申请奖励,即我院师生员工为第一发明(设计)人且专利权人为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300元。

第二十条 获得职务发明专利的成果,作为发明(设计)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考核聘任的评价指标之一。

第二十一条 职务发明专利项目学院有优先开发权,收益可按股份协商。

第二十二条 专利技术对外转让的,其收益可按学院科研成果转化奖励办法进行奖励,即扣除学院投入后,净收益的60%奖励课题组(其中50%发奖金,50%作为科研经费),20%奖励所在部门,5%奖励科研管理部门,其余15%补充学院科研经费。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组内部的收益分配方案,由课题组协商产生,全体成员签名后报科研处批准实施。其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份额不应低于课题组内部收益总额的50%

第二十四条 凡由学生提出创意,教师指导学生完成的发明专利,其收益学生与教师按73的比例分配;双方还可签定协议,报科研处和法律顾问室备案。如发生纠纷,由科研处调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专利法或其它有关法令抵触时,以国家颁布的有关法令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申请登记表

 

 

 

 

 

 

 

 

 

 

 

 

 

 

 

 

 

 

 

 

 

附件

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申请登记表

申报日期:                                编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发明人

 

所在部门

 

发明内容简介

 

 

 

 

 

 

 

 

 

所在部门

   

 

科 研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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