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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规范与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10-15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促进学术交流和创新,建设良好的学术环境,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规范与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以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包括所有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员工、各类在院学生和在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习或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下列学术规范:

(一)学术活动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学术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如实注明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须做出说明;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二)学术成果的署名应真实,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合法约定的除外;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成果的第一署名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不得在未参与研究或与自己无关的成果中署名;合作成果出版应注明各自承担的内容。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查验;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承认。

(五)在申报科学研究项目时,应如实填写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和工作基础等有关学术情况;项目负责人必须征得项目组每位成员的同意,未经同意,不得使用他人姓名申报项目;遵守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按期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上报阶段成果、按时结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题者,应按相关项目管理办法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申请延缓结题。

(六)对于须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应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的保密规定。

(八)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规范。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学院学术规范行为,推进学院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和评判;负责向学院、相关部门及当事人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及处理建议。

学风建设办公室设在科研处,科研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指导检查学院学风建设工作,受理并查处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下列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者篡改实验数据、实验记录与图片、文献引用证明、注释,捏造事实;

(三)伪造、篡改学术经历、学术能力、学术成果;

(四)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

(七)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

(八)论文或论著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九)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

(十)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一)学风建设办公室接到学术举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会同学术委员会和所在单位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在作出是否调查处理的决定后,学风建设办公室应及时通知举报人。

(二)对于正式立项调查的举报,学风建设办公室必须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并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委托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

(三)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事项依法、依实进行辩护。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院可认定举报属实。

(四)专家组应在15个法定工作日内给出调查结论,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学风建设办公室申请延长调查时间。学风建设办公室应在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和被举报人送达书面调查报告。

(五)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

(六)学风建设办公室对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持有异议的投诉材料,将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如不存在异议,维持原调查意见;如存在异议,将要求学术委员会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认定,并及时作出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七)学术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并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

(八)院长办公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学风建设办公室在5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送达被举报人。

(九)若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在接到处理决定书15日内,向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复议要求和复议理由。学院应在30日内作出处理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复议决定是校内的最终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十)当事人对学院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十一)最终调查结论及处理结果将在学院网站上公示3个月以上,对于情节严重者,处理决定在全院通报,归入本人档案,并报上级行政部门备案。

(十二)学风建设办公室认真填写《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备案表》,在公开调查结论及处理结果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报学院人事处。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办公室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回避;如未按要求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次不端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次不端行为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事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应在对不端行为做出处理决定前向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并说明理由。被申请回避的人员是否回避,由学风建设办公室做出决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学风建设办公室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次不端行为的处理工作。

第九条 在院长办公会做出处理决定之前,除非举行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内,所有人员不得泄漏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条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学风建设办公室有维护当事人名誉和权益的义务,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举报人,学院将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学院对被对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依情况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对我院教职工,处理办法如下:

1.对情节较轻者,学院将不接受其相关成果的统计和奖励申报、不接受其相关科研项目的申报;取消其相关成果的科研工作量化及奖励;撤消其相关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撤消其相关成果所获荣誉称号。同时,在当年职务晋升、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遴选,以及评优、评先等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

2.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者,还应根据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降低岗位聘任等级等处分。同时,三年内在职务晋升、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遴选,以及评优、评先等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

3.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解除岗位聘任、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4.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加重处理。

(二)对于在我院学习和工作的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处理办法如下:

1.情节较轻者,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

2.情节严重者,通报所在单位,取消其相应学习和兼职资格。

(三)对我院学生,处理办法如下:

1.对未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违规者,一经发现,通知所在系部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取消由此而获得的荣誉和资格;屡教不改者,通知学生处在全院进行通报批评。

2.对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违规者,除取消由此而获得的荣誉和资格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开除等处分;已毕业离校的,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通报所在单位,直至撤销其所获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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