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01 点击量:
唐山市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加强和规范唐山市科技研发平台建设和管理,参照《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河北省学科(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河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以及《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专项实施细则(暂行)》,结合唐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唐山市科技研发平台是指围绕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学科),依托科技实力较强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布局建设,以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重点任务的研究开发机构,是唐山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研究院,以及其他根据科技经济发展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 (一)重点实验室是指我市辖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企业及其它机构设立的,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展学术交流、聚集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引领支撑学科发展和产业技术创新,面向社会开放的科学研究机构。 (二)技术创新中心是指依托我市辖区内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设立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 旨在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解决产业化生产共性关键技术,增强企业和相关产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科技研发机构。 (三)产业技术研究院是指我市辖区内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联合3家以上单位成立的,面向产业发展,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整合与产业相关的科技创新资源,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与集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业技术服务、产业发展战略研究等科技创新活动的产业公共技术研究开发服务机构。 第三条 唐山市科技研发平台的建设遵循“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增量提质、科学发展”的原则,以及“择优建设、绩效评估、动态管理、有序进出”的管理机制,鼓励和支持产学研结合、京津冀联合共建。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科技研发平台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和学科领域发展需求,开展以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竞争前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为主的创新性研究,以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相关学科领域和行业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撑,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聚集培育高素质的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人员,加强产业(学科)科技合作与交流,推动技术转移扩散。 第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是:针对产业、行业领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需求,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先进技术集成,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标准、工艺、装备和新产品;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承接委托的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加强与重点实验室等其他类型研发机构的协同联动,培养专业化技术人才;推动产业、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第七条 产业技术研究院的主要任务是:加强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发,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加强技术集成创新,开发重大技术产品、成套工艺技术和关键技术装备,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快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建立为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技术咨询、分析检测、人才引进培养等内容的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产业发展战略研究,研究和编制产业技术规划,为政府指导产业技术创新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唐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全市科技研发平台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科技研发平台管理的要求。 (二)制定唐山市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规则。 (三)负责制定全市科技研发平台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申报指南,指导各类研发平台建设和发展。 (四)审核批准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科技研发平台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组织开展论证、验收和绩效评估。 (五)配合河北省科技厅做好国家、省级各类科技研发平台的组织推荐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六)编制市级财政专项经费预算,监督检查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建立对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科技研发平台的稳定支持机制和绩效后补助制度,支持其承担国家、省、市重点科研任务。 第九条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是科技研发平台的项目主管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省、市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以及发展规划,制定本辖区、本部门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负责科技研发平台的培育和申报推荐,指导依托单位编制《唐山市科技研发平台建设项目申请书》及《唐山市科技研发平台建设计划项目任务书》等,对申报单位负有推荐和审核把关责任。 (三)负责科技研发平台建设计划的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各类研发平台按照建设计划运行和管理。 (四)协助省、市科技管理部门做好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科技研发平台的年度考核、年报统计、绩效评估、验收及动态管理等工作。 (五)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科技研发平台的运行发展提供和落实经费以及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十条 依托单位是科技研发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科技研发平台建设的全面工作,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研究院的运行和发展提供人员、经费、仪器设备及后勤保障工作。 (二)负责建立健全科技研发平台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工作体系和规章制度。组织填写《唐山市科技研发平台建设项目申请书》、《唐山市科技研发平台建设计划项目任务书》等材料。 (三)负责聘任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和产业技术研究院院长,配备专业技术队伍,对科技研发平台人员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四)组建科技研发平台专家技术指导委员会,聘任专家技术指导委员会主任及委员。 (五)接受项目主管单位和省、市科技管理部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六)代表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科技研发平台对外履行法人义务,承担法人责任。 第十一条 共建单位是科技研发平台建设、运行和发展的协同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参加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与运行的具体机构和人员。 (二)根据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研究院共建协议履行共建职责和义务,承担和完成分工负责的工作任务。 (三)统筹单位的其他力量和资源,通过联合科研、成果转让、咨询服务、仪器设备共享等方式,支持科技研发平台的建设发展。 第四章 建设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建设唐山市科技研发平台的依托单位是在唐山市境内注册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法人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和影响力。依托单位处于正常运营状态,拥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良好信誉,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市级科技研发平台的责任,申请年度及上一年度无违法违规、不良信用记录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 第十三条 唐山市科技研发平台负责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主任,产业技术研究院院长)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年龄不超过58岁,每年在科技创新平台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不得同时担任(兼任)其他市级以上科技研发平台负责人。科技研发平台负责人的调整与重新聘任须在发生变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项目主管单位和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四条 申请建设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研究院,还需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条件 1.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领域)符合国家、省、市经济与科技发展需求,以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竞争前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为主要工作任务。建设任务、研究内容、发展目标明确,优势突出,特色鲜明,具有对学科建设和科研能力提升的明显带动作用。 2.依托单位具备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近三年,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在实验室所属研究领域承担(开展)过3项以上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重点研发等科技计划项目,在相关学科(产业)领域取得了重要科研成果,具有较大学术影响力或得到实际应用。 3.联合共建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与共建单位签订了共建重点实验室协议,确定了联合共建的方式、人员、任务分工以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其中,依托单位自身的科研条件、研发人员、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必须占到60%以上;企业作为依托单位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须与至少1家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联合共建。 4.重点实验室主任应由所在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固定人员担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与重点实验室发展方向相关。 企业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实验室主任可由依托单位或共建单位人员出任;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人员出任。 5.重点实验室拥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固定人员(依托单位+共建单位)不少于15人,并设有专职管理人员1-2人。依托单位固定人员不与现有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重复交叉。重点实验室应当按照研究方向及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各研究单元负责人应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6.具备满足实验室建设发展的科研实验条件。依托单位提供实验室的科研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实验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7.有持续稳定的经费投入。企业作为依托单位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上一年度科技研发经费投入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作为依托单位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上一年度与共建单位的科技研发经费投入合计不少于30万元。 8.依托单位和重点实验室均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能够保障实验室的有效建设和持续发展。 9.依托单位和项目主管单位有支持实验室建设发展的保障措施或承诺意见。 (二)申请建设技术创新中心条件 1.技术创新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领域)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组建目标和技术发展定位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方案可行,有比较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技术创新中心的名称、研发方向、研发内容明确具体,建设发展目标科学合理。 2.依托单位在技术创新中心所属产业领域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或专有技术,有产学研合作的基础,具备组织和承担科技创新项目的能力,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经验,能有效整合相关创新资源。依托单位近三年承担各类科研或成果转化项目3项以上,并得到实施或应用。 3.联合共建技术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与共建单位须签订共建协议,确定联合共建的方式、人员、任务分工以及各自权利和义务等。其中,依托单位自身的科研条件、研发人员、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必须占到60%以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作为依托单位申请建设技术创新中心,须与京津冀2家以上企业联合共建。 4.技术创新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或共建单位人员出任,在本行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工作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与技术创新中心发展方向相关;由共建单位人员担任的主任应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5.技术创新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的技术创新带头人和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研发团队,技术创新中心固定人员(依托单位+共建单位)不少于15人,并设有专职管理人员1-2人。技术创新中心应当按照研究方向及建设任务设立内部研究机构,各研究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以及相应的专业背景。 6.具有较完备的工程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依托单位有满足研究开发的科研仪器设备及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拥有相对独立的科研办公用房200平方米以上。 7.有持续稳定的经费投入。企业作为依托单位申请建设技术创新中心,上一年度科研经费投入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作为依托单位申请建设技术创新中心,上一年度与共建单位的科技研发经费投入合计不少于50万元。 8.当地政府或项目主管单位承诺为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及条件保障。 (三)申请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条件 1.产业技术研究院所属领域及服务的产业是省、市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区域性特色产业,以及其他符合京津冀一体化协同发展的相关产业。 2.产业技术研究院采用产学研结合方式组建。依托单位须联合3家以上具有技术创新优势的企业、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共同组建,制定了共同认可的研究院章程,明确了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方式、任务分工以及各自权利和义务。其中,依托单位自身的科研条件、研发人员、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必须占到50%以上。 3.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在产业技术研究院所属产业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或专有技术5项以上,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经验,能有效整合相关创新资源;近三年承担各类科研或成果转化项目5项以上,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4.产业技术研究院拥有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科技创新团队,固定人员(依托单位+共建单位)不少于25人。研究院应当按照研究方向及成果转化任务设立3个以上内部研究转化机构,明确各机构负责人和主要成员,各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相应的从业经历。 5.研究院院长须由依托单位或共建单位人员出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工作组织管理能力,具有与研究院发展方向相关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 6.具有满足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发展需要的科研办公场所和科研仪器设备、中试场地和技术检验检测能力等条件。依托单位拥有相对独立的科研办公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7.具有持续稳定的经费投入。企业作为依托单位申请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上一年度科研经费投入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作为依托单位申请建设的产业技术研究院,上一年度与共建单位的科技研发经费投入合计不少于100万元。 8.当地政府或项目主管单位有推动研究院建设发展的决策意见和具体措施,能够为研究院建设、运行和研发工作开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五章 立项程序 第十五条 唐山市科技研发平台申请立项程序: (一)依托单位根据唐山市科技研发平台年度建设计划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组织填写《唐山市科技研发平台建设项目申请书》及相关申报材料,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唐山市科技局。 (二)依托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项目主管单位的推荐函是组织立项评审的主要依据。 (三)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委托专业科技服务机构组织专家会议评审;依据专家会议评审结果组织现场考察或抽查,出具现场考察意见。 (四)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现场考察情况,结合年度建设计划,择优提出拟建的唐山市科技研发平台建设项目名单,经局党组会(局务会)研究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下达唐山市科技研发平台年度建设计划。 (五)依托单位根据唐山市科技研发平台年度建设计划,签订《唐山市科技研发平台建设计划项目任务书》,正式启动实施建设。建设期间可以用“唐山市×××技术创新中心(筹)”、“唐山市×××重点实验室(筹)”、“唐山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筹)”的名称开展相关工作。 (六)《唐山市科技研发平台建设项目任务书》是市级各类科技研发平台建设运行和验收的主要依据,具有行政约束力。任务书明确约定各类科技研发平台在2年建设期内的建设计划与验收指标: 1.在相关领域申请专利、发表论文等2项以上;至少引进或培育中级以上职称人员2名; 2.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至少推进2项科技成果得到实际应用; 3.企业作为科技研发平台的依托单位,建设期内需投入科技经费100万元以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作为依托单位需投入科技经费50万元以上。主要用于各类平台承担的项目(课题)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以及研发平台设施条件建设等。 第六章 建设运行 第十六条 唐山市各类科技研发平台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院长)负责制,业务受市科技局指导。鼓励各科技研发平台财物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所需资金纳入依托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依托单位应当赋予各类平台负责人在内部岗位设置、科研活动组织、工作任务安排、人员选择聘用、绩效考核奖励等方面一定的自主权。 第十八条 唐山市各类科技研发平台须设立专家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会主任须由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以外人员出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在国内相关领域具有影响力。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专家技术指导委员会的人数为7-11人,产业技术研究院专家技术指导委员会的人数为9-15人,其中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的人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专家技术指导委员会须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对科技研发平台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科研项目、技术服务、成果转化、年度工作计划提供咨询指导。 第二十条 各科技研发平台应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内部工作机构,完善科研开发工作体系,加强研究开发项目的组织实施、高水平人才引进和科技创新团队的培养建设。其中,产业技术研究院须由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人员组成研究院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审定研究院的总体发展计划、重大项目、经费预决算、院长聘用等重大事项。 各科技研发平台应设立综合管理办公室,配备相对固定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公文处理、事务协调、运行管理、会议组织、资料收集、档案管理、统计报告等管理工作,协助研发平台负责人处理日常运行管理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各科技研发平台应不断完善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分析检测等科研设施和条件。大型科学仪器应纳入省市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管理,面向社会开放服务。 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应建立中间试验基地(平台),开展科研成果的中间试验和系统化、配套化、工程化研究开发,加强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为产业发展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和高附加值新产品,推动先进技术的应用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二十二条 各科技研发平台应当面向经济建设和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制定研究发展计划、设立研究开发项目(课题),组织开展各类科研活动,突破制约行业(领域、学科)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和难题,提升科研开发综合实力。 第二十三条 各科技研发平台应建立开放运行的机制,强化产学研联合创新和京津冀协同创新,积极开展委托科研、联合科研、受托科研、学术技术交流和产学研对接活动。建立技术转移和技术培训机构,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促进行业(领域)及学科科技进步。 第二十四条 各科技研发平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各科技研发平台为主体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和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研究院或依托单位名称。 第七章 验 收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科技研发平台的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在建设期内,不得随意变更名称或调整研究方向,需定期向唐山市科技局报告建设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依托单位按照《唐山市科技研发平台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后,须按《唐山市科技研发平台建设项目验收大纲》(具体格式另发)要求,提交验收申请及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总结报告等材料,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核把关后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初审,初审合格的委托专业科技服务机构组织专家验收评审。专家依据本办法和《唐山市科技研发平台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对依托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通过专家验收评审的科技研发平台进行现场复核或抽查,并出具现场复核意见。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局党组会(局务会)对专家验收结论及现场复核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果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科技研发平台,市科技局下发批准文件,认定为“唐山市×××重点实验室”、“唐山市×××技术创新中心”、“唐山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纳入唐山市科技研发平台管理序列。 对未通过验收的科技研发平台,责成依托单位采取措施加大建设力度,可在一年内申请第二次验收,仍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建设资格。 第八章 管理与评估 第三十条 对通过验收纳入管理序列、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研究院,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财政预算安排给予一定的奖励性后补助经费支持。 第三十一条 鼓励建设国家、省级科技研发平台,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科技研发平台,依据有关政策分别给予相应的奖励性后补助经费支持。 第三十二条 建立科技研发平台建设发展年度报告制度,加强跟踪调查。各科技研发平台应在规定时间据实填报年度报表,并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第三十三条 建立和实施科技研发平台绩效评估制度,每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根据工作计划制定年度评估工作方案,组织若干领域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研究院绩效评估。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是:组织管理、人才队伍、研发条件、产出成果、转化应用、开放协作等。 产业研究院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是: 组织管理、研发条件、研发能力、产业贡献与影响力、机制创新与可持续发展等。 第三十五条 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组成绩效评估专家组,具体负责绩效评估工作。专家组对各科技研发平台提交的绩效评估材料进行评审,结合现场考察情况做出综合评价,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确定绩效评估结果。 第三十六条 评估结果经市科技局党组会(局务会)审核通过后,面向社会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对绩效考核成绩获得优秀档次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科技研发平台,根据相应的财政支持政策,给予一定的奖励性后补助经费支持。 第三十七条 评估为不合格列入整改档次的科技研发平台,由依托单位在项目主管单位指导下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一年。整改到期后,由依托单位提出整改验收申请,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整改验收,整改验收合格的不再给予奖励性后补助经费。 第三十八条 科技研发平台变更研究方向、更名或调整共建单位,以及依托单位出现兼并、重组、更名等变化时,须在事件发生30个工作日内由依托单位提出报告,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市科技局在核实相关情况属实后予以确认,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确认。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科技研发平台资格: (一)延期一年仍未通过建设任务验收; (二)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相关报表; (三)提供虚假绩效评估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估,以及绩效评估不合格且未通过整改验收; (四)发生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依托单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研发平台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重大处罚; (六)依托单位停产、破产,以及因单位内设机构合并等因素无法保障研发平台正常运行。 第四十条 列入市级培养建设计划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通过验收后直接命名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现有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通过绩效评估取得合格等次以上或绩效评估整改合格的,更名为技术创新中心,纳入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序列。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以科研诚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唐山市科技研发平台申报征集、立项评审、过程管理、验收评审和绩效评价等管理全过程。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纪检监察部门将适时对项目征集、评审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在唐山市科技研发平台及相关项目申请过程中,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或挪用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唐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科技局2015年印发的《唐山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唐科字〔2015〕36号)、2017年印发的《唐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唐科字〔2017〕23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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